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泓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9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之1第3項規定,準用上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賴泓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月29日以114年度嘉交簡字第75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4月在案,該判決正本已於114年9月5日寄送至被告住所地
「嘉義市○區○村里○○街000號7樓之1」,此有卷附本院送達
證書可參,起算上訴期間20日已於114年9月26日確定,上訴
人遲至114年10月3日始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其上訴
顯已逾期而不符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