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21號
CYDM,114,單聲沒,12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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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緩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霖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826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爰依法就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8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
14年10月22日期滿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二)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之物品,有查扣物品照片、刑事陳
報狀暨所附市值估價單、驗證報告、扣案物品片、鑑定意
見書暨所附扣案物照片、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
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等在卷可參,是堪認附
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
沒收之物,是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婉君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商標權人 1 仿冒AirPods Pro耳機4個 美商蘋果公司 2 仿冒Pokemon玩具燈2個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3 仿冒Pokemon公仔2個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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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