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11號
CYDM,114,單聲沒,111,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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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勝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36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4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4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勝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下稱甲案)、114年度毒偵字第445
號(下稱乙案)簽結在案。惟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
之物、乙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
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就上開扣案物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受另
案113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為由,而
以甲案、乙案檢察官簽呈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簽呈在卷足憑。又甲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
送鑑定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凱
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82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
卷可憑;乙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驗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高雄市凱旋醫院
市凱醫驗字第928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參,
堪認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而
應將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整體同視為毒品。是附表編號1至3
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
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
,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附表編號1、2之物之包裝袋2
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
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盡之毒品部分則已滅
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權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4.941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70公克。 3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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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