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03號
CYDM,114,單聲沒,103,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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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5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紙,驗餘重量0.
0080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1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涉犯施用毒品案件,因受其民國114
年6月20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效力所及,經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51、28
3、286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號逕予簽結,而該案查
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請宣告沒
收銷燬。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為供該案施用
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
有,即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
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
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涉犯施用毒品案件,因受其114年6月20日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效力所及,經聲請人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51、283、2
86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號為行政簽結,有前開簽呈
、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32公
克,檢驗前淨重0.0118公克,驗餘重量0.0080公克),經送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1份在卷可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
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
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
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物品,核
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為施用本案第二級毒
品犯行之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承在卷,且有嘉義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佐,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為得沒收之物。而本案被告
施用毒品犯行,因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檢察官為行政
簽結,業如前述,堪認被告有因法律上原因未能依刑事訴訟
程序追訴並判決有罪之情形,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上開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紹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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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