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42號
CYDM,114,單禁沒,142,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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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 VAN TAN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7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0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2包(含包裝袋22只,驗餘淨重
共6.6484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BUI VAN TA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本案為上開觀察、
勒戒效力所及,而經檢察官簽結,爰依規定聲請就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22包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06號簽結,此經本院核
閱全案卷證無訛。至前述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2包(驗餘淨
重6.6484公克),經送鑑定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5月21日鑑驗書1份附卷可
憑。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
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
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
包裝袋22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予以
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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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