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
字第100號、第101號、第102號、第1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4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00、10
1、102、103號逕予簽結在案,而如附表所示物品為違禁物
及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4年度戒毒偵字第100、101、102、103號逕予行政簽結在案
,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簽呈及嘉義地檢署嘉檢熙公114
戒毒偵100字第1149038044號函附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319號鑑驗書
、113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407號鑑驗書,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113年3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311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2月25
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1740號鑑定書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
扣押物品內容物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應連同已沾附
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鑑驗
而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劭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前淨重0.1328公克、檢驗後淨重0.1205公克) 聲請書編號A1 2 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4只) (毛重各1.82、2.07、0.72、0.46公克) 聲請書編號A2 (晶體4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前淨重0.326公克、檢驗後淨重0.314公克) 聲請書編號B 4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前淨重0.1264公克、檢驗後淨重0.1055公克) 聲請書編號C1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前淨重16.7654公克、檢驗後淨重16.6866公克) 聲請書編號C2 6 海洛因5包(含包裝袋5只) (檢驗前總淨重9.28公克、檢驗後總淨重9.17公克,純質總淨重7.25公克) 聲請書編號D1 7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前總淨重2.15公克、檢驗後總淨重2.13公克,純質總淨重1.41公克) 聲請書編號D2 8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前總淨重1.01公克、檢驗後總淨重0.95公克,純質總淨重0.71公克) 聲請書編號D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