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38號
CYDM,114,單禁沒,138,2025101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弘翊



李依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弘翊李依芬前因施用及持有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4年9月8日(聲請
書誤載為22日)以114年偵字第13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
酯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
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鄧弘翊李依芬前因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於114年9月8日以114年偵字第132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亦有欣生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3紙存卷可證,足認上
開扣案物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
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附表編號2毒品之塑膠瓶2瓶及秤重用瓶1瓶與其內
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一體,爰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妍爾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菸彈4顆 送驗4顆,取1顆檢驗,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2 菸油2瓶(含塑膠瓶2瓶、秤重用瓶1瓶) 液劑2瓶,檢出異丙帕酯成分,驗餘重量合計49.9193公克

1/1頁


參考資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