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37號
CYDM,114,單禁沒,137,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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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包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毒偵字第48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
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零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包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毒偵字第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規定聲請就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
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扣
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48公克
),經送鑑定後確定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高雄市
凱旋醫院114年5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832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
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之。至鑑驗耗盡之毒品部分則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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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