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25號
CYDM,114,單禁沒,125,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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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丁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2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丁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2號
逕予簽結在案,而如附表所示物品為違禁物及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
4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2號逕予行政簽結在案,此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該簽呈及嘉義地檢署嘉檢熙正113撤緩毒偵第220字
第1149032759號函附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2月9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4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佐,
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押物品內容物為第二級毒品,應連同已沾
附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
品,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而用罄
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劭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前淨重0.855公克、檢驗後淨重0.84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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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