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21號
CYDM,114,單禁沒,121,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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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念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念基經查獲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
第136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二級毒品,
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
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案
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14年8
月7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8月15
日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
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該案扣得如附
表編號一、二所示白色粉末2包及白色結晶6包,經送鑑定之
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管制之第一、二級
毒品,是上開扣案物核屬本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
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包裝袋2
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6個,因依該等扣案
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
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併予沒
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
,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柯凱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一 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個,驗餘淨重6.39公克) 本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 二 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包裝袋6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1.521、1.503、1.462、1.524、3.240、1.490公克) 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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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