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睿(原名:陳柏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56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宥睿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送觀
察、勒戒期滿,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8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係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MPHP)之成分,而屬
違禁物,而盛裝上揭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
之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
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α-吡咯
啶苯己酮(MPHP)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
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
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
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8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
閱該案卷宗無訛。在109年度毒偵字第380號中扣得之咖啡包
殘渣袋1包(保管字號:109年安保字第96號),經送請鑑定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MPHP)之成
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3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46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佐(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
80號卷第23頁),故屬違禁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物品 數量 備註 咖啡包殘渣袋 1包 驗前毛重:0.20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