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09號
CYDM,114,單禁沒,109,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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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達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71、72、73、7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為違禁物,連同
裝毒品而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
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11年5月6日釋放,於同日轉
執行另案徒刑,該施用毒品案件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11年6月7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71、72、73、74、
7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
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
,為被告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此經被告供述明確,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
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
卷可稽,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是上開扣案
物核屬本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不問屬於
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依該
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
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
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既
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柯凱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一 海洛因5包(含包裝袋5個,驗餘淨重2.43公克) 本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110年度保管字第531號) 110年4月17日晚間9時30分,在嘉義縣朴子市四維路一段與山通路口扣得,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543號卷第80頁) 二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編號2,驗餘淨重0.67公克) 本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110年度毒保字第11號) 110年5月10日上午8時,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之12扣得,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653號卷) 三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後淨重1.997公克) 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110年度安保字第171號) 110年5月10日上午8時,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之12扣得,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653號卷) 四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後淨重0.301公克) 本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110年度毒保字第46號) 110年5月14日上午8時17分,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之12扣得,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686號卷第60頁) 五 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4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163公克、0.200公克、0.250公克、0.217公克) 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111年度安保字第46號) 110年8月11日上午8時40分,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之12扣得,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卷) 六 海洛因4包(含包裝袋4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383公克、3.510公克、1.537公克、0.816公克) 本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111年度毒保字第10號) 110年8月11日上午8時40分,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之12扣得,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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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