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01號
CYDM,114,單禁沒,101,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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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
第7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嘉玲於民國114年5月14日13時40分許
,經員警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並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物。因被告受另案執行觀察勒戒而無繼續施用傾向,經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02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本件施用毒品行為受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
經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04號簽結在案,本件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04號簽結在案等情,經本院查閱
全卷核對無誤。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以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在卷可查,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
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
、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是依
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檢驗後淨重 1 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0.088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0.02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0.081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0.038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0.042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0.081公克 7 海洛因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1.846公克 8 海洛因塊狀1包(含包裝袋1只) 2.58公克 9 海洛因粉塊狀1包(含包裝袋1只) 0.73公克 10 海洛因粉末狀2包(含包裝袋2只) 合計0.9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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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