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86號
CYDM,114,交附民,8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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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屈玟嬋


被 告 林佑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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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5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屈玟嬋於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56號被告林佑丞被訴
公共危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柯權洲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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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