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睿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
十四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一一四年度交訴字第七十二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關當事人欄被告年籍部分記載「民國
00年0月00日生」部分,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年籍之記載應為「民國00
年0月00日生」,此觀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即明。然原判決之
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年籍部分誤載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惟依原判決全意旨觀之,尚未影響全案情節與
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將上開「民國00年0月00
日生」之誤寫錯誤予以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