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00號
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00、99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雖有以下附表「原判決內容」
欄所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誤寫、誤繕等顯然錯誤,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
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楊博為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表: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理由欄中,「壹、程序部分」之「二」 Iphone 6s Iphone 15 Pro 理由欄中,「貳、實體部分」之「三、㈡」 Iphone 6s Iphone 15 P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