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振裕鐵工廠即劉國川
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律師
被 告 謝采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振裕鐵工廠即劉國川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號,被
告謝采婷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