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4號
CYDM,113,重附民,4,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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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振裕鐵工廠劉國川

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律師
被 告 謝采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振裕鐵工廠劉國川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號,被
謝采婷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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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