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310號
CYDM,112,附民,310,20251015,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10號
原 告 詹淑娟
送達代收人陳麗玲○○○○○○○○○OO○OO○O○)
被 告 饒庭丞


○○○○○○○○○○○○○○○○○○○○)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詹淑娟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號被告饒庭丞被訴加重
詐欺等案件審理中,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
 ㈡然因被告就原告遭詐騙款項部分所為之犯行,前經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390號、111年度偵
字第1481號」提起公訴,於111年6月7日繫屬本院,嗣檢察
官就此同一案件再以「111年度偵字第4608號、第4640號、
第5036號、第5266號、第6986號、第10411號、第11769號」
重行起訴,並於112年2月2日繫屬本院,而有刑事訴訟法第8
條、第303條第7款所定同一案件經重複起訴應為公訴不受理
之情形,嗣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就此部
分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依照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柯權洲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