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琦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4年8月12日112年度訴字第35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琦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簡琦紘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5號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收受判決日期:民國114年8月20日,
提起上訴日期:114年9月4日),有上述判決、本院送達證
書在卷可佐。經核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有刑事聲明上
訴狀、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