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4年度,1號
NTDV,114,訴聲,1,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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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拆除地上
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
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
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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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