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黃00
相 對 人 王00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A01實施身體、精神或
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A01為騷擾行為。
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四、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外甥女。民國114年7
月22日相對人不斷打電話給聲請人,甚至揚言要到公司找聲
請人、找聲請人的家人出面,當日下午5時許,聲請人返家
一進屋,相對人稱要找聲請人談長輩照護問題,並手拿2把
未開封、全新的菜刀,重重丟在桌上,聲請人見狀不想孳生
事端,故回答:「沒關係,妳想怎麼做,隨妳。」,隨後欲
上樓離去,相對人卻拿著菜刀跟著聲請人,聲請人說:「妳
再這樣就報警」,相對人回:「你報阿,我也報案!」,聲
請人見相對人已報案就繼續往房間走,結果相對人向聲請人
丟擲2把菜刀,聲請人便壓制相對人,叫聲請人妹妹收走菜
刀,警方才到場。相對人長期辱罵聲請人,於114年7月22日
起持續用電話或訊息騷擾聲請人,於114年8月9日打電話給
聲請人,並故意提及聲請人女兒A01說:攝影機她關掉了,A
01再見等語,讓聲請人心理不安,於114年9月5日再動手打
聲請人,罵聲請人垃圾,可認聲請人等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
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
請核發保護令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外甥女,相對人有上開家庭暴
力之不法侵害行為事實,及聲請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
情,業據其提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史港派出所調查
筆錄、傷勢照片、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受理家暴事件驗
傷診斷書、錄音光碟暨譯文、家庭暴力通報表、錄影截圖、
通聯紀錄截圖、訊息截圖、隨身碟等件為證。另相對人經本
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意見,亦無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
,是認聲請人之主張應可信為真實,而有核發通常保護令之
必要。
三、綜上,聲請人既遭受相對人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並
有繼續遭受侵害之虞,故本院審酌前開家庭暴力行為之情節
、聲請人及其女A01之需要與現況,認核發如主文之保護令 為適當。至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為接觸、跟蹤、通話、通 信行為部分,本院認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已足以 保護聲請人,故此等部分尚無核發之必要。惟因法院就核發 保護令之內容,不受聲請人聲請之拘束,自不生駁回其餘聲 請之問題(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條第2 項、第21條第2項),併此敘明。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抗告須於保護令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