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蔡瓊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蔡正根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
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
,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楊秀綿之遺產清冊(應逐筆、據實填載)。
㈡被繼承人楊秀綿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㈢被繼承人楊秀綿之遺產如有不動產,其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
謄本(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全部,且勿遮隱)正本或稅籍證
明正本。
㈣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楊秀綿遺產分割之分割方案,且該分
割方案不得損及受監護宣告人蔡正根之利益,亦即至少應按
受監護宣告人蔡正根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其相等價值之遺產。
㈤提出楊慶奉本人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蔡正根特別代理人之
同意書,並說明楊慶奉適任且於本件無利害衝突之原因(備
註:聲請人另件聲請選任楊慶奉為蔡O讚於被繼承人楊秀綿
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將使楊慶奉於同時代理蔡O讚
與蔡正讚時發生利害衝突,聲請人應再另行提出一人為蔡正
根或蔡O讚之特別代理人,另應提出其本人簽立願任特別代
理人之同意書,並更正聲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