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51號
NTDV,114,家補,151,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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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A03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未成年子女A01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
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
,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魏俊沅之遺產清冊(應逐筆、據實填載)。
㈡被繼承人魏俊沅國稅局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
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魏俊沅遺產分割之分割方案,且該分
割方案不得損及未成年子女A01之利益,亦即至少應按未成
年子女A01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其相等價值之遺產。
㈣提出A02本人同意擔任未成年人A01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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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