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50號
NTDV,114,家補,150,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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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許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白西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
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
,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失蹤人白西之二親等親屬系統表。
㈡提出上開系統表上所載全部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如已
死亡,亦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戶籍手抄本(正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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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