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49號
NTDV,114,家補,149,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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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彭子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彭士益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
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
,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彭士益之所有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若
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彭士益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註:聲請人所載員林
醫院似無針對監護輔助宣告為鑑定之服務)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彭士益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彭士益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照
顧情形如何?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彭士益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彭士益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
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彭士益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
㈦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㈧聲請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彭士益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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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