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47號
NTDV,114,家補,147,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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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林懿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芳林義傑就被繼承林武政遺產請求分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65,4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係
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其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遺產總價額,再按
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而依據原告起訴狀所載聲明「請
求法院依附表所示遺產裁判分割遺產,並依應繼分(各三分
之一)平均分配予原告」,又本件原告主張起訴狀附表所載
繼承林武政遺產共計37項,價額總計為16,381,448元
(計算式:10,192,337+557,700+5,631,411=16,381,448),
再以原告陳明其之應繼分比例3分之1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460,483元(計算式:16,381,448×1/3=5,460,4
83,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65,499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又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林
武政之遺產除原告起訴狀附表所載遺產外,尚有3筆項目
遺產(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儲值卡餘額、車牌號碼000
-0000號機車),原告起訴並未列入本件分割繼承人林武
政之遺產範圍,另就原告起訴狀所載「鹿谷國中退休人員遺
屬一次金」、「南投縣鹿谷儲蓄互助社喪葬慰問金」、「竹
農會喪葬津貼補助金」等之具體金額及是否列入被繼承
林武政遺產範圍,亦非明確。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具狀說明何以僅就被繼承林武政所遺如起訴
狀附表所載37項遺產分割(說明: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係
遺產為一體,整個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
對象,故除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為一部分割,否則應以除
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禁止分割,或繼承人全體協議禁止分割
以外之遺產全部,為裁判分割之標的。法院在為裁判分割
產判決時,如發現繼承人除上開特殊情形外,未以全部遺產
,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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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