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25號
NTDV,114,家補,125,2025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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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及原告吳素貞與相對人(即被告)吳江海
吳江山林惠滿吳柏霖吳怡旻吳得龍間請求回復繼承權
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11日114年度家補字第125號
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
,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民國000年0月0
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1日114年度家補字第125號
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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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