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36號
NTDV,114,家救,36,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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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曾○○

代 理 人 蘇仙宜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曾○○

相 對 人 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
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
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
,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
11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30號,嗣改分為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
16號),因聲請人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
請法律扶助全部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為證,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民國11
4年9月26日法扶投字第1140000089號函檢送之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聲
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埔里
局出具之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出具之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
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等件影本附卷可參;復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
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之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
;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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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