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4年度,59號
NTDV,114,婚,59,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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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5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
判,惟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已自行協議離婚並就未成年子女
之親權達成協議,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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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