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號
異 議 人 呂寬恕
上列異議人因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號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
國114年8月13日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對於法院書記
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4年8月13日所為處
分書提出「聲請呈報狀(函)」狀紙,觀其全文意旨係對上
開處分書不服,是上開書狀雖未以異議為名稱,仍應以聲明
異議論。異議人雖聲明異議,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9月17日通知命異議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4年9月22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可憑。然異議人
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
提出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