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黃俊達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
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7(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
養父A01為生父A02之弟弟,因養父未婚無子嗣且為聾啞人士
,生父擔憂養父年老無人照顧,故將聲請人過繼給養父當養
子,但自小聲請人便與生父、生母及養父同住,近20年間生
父、生母及養父也都由聲請人照顧,因養父已於114年7月31
日死亡,聲請人欲認祖歸宗回歸原生家庭,爰依民法第1080
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
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
籍謄本、生父同意聲請人回歸原生家庭之同意書、隨身碟等
件為憑,惟據聲請人及其生父、原生家庭之兄長於本院114
年10月14日訊問時陳稱略以:
㈠聲請人:A01過世的時候,名下財產由我繼承,辦完喪事之後
差不多只剩下30幾萬。但是之前我曾經有受贈一筆土地,原
本是阿公阿嬤他們的,他們是說誰照顧A01,誰就得到那塊
土地,因為我是養子,所以我就受贈那塊土地;我在95年回
來跟爸爸同住,在這之前我都在台北,養父每個月都有跟我
拿5,000元,因為我在台北生意不順利,所以A03叫我回家,
家裡有三個老的,一個爸爸、一個養父、還有一個叔叔,我
是從95年回家以後開始照顧我爸爸。家裡一切開銷都是我在
支出,年節祭拜的事情也是我在處理,其他兄弟幾乎沒有任
何資助。生父說不同意我回歸原生家庭,當初在問我爸爸的
時候有錄音錄影,是一字一句問過他的等語。
㈡生父:聲請人、A05、A06都與我同住○○里鎮○○路00號我的房
子內,A03常在國外,但回國時會跟我們一起住,A4也是,
正式的房間有9間、其他有4間是類似儲藏室的空間,土地約
有177坪;聲請人都給人家當養子了,怎麼可以再回來;我
不認識字,聲請人庭呈的同意書是人家抄給我我就簽名,我
不知道是什麼內容;大家都沒有拿扶養費給我,但A05、A4
有拿過;那個家可以讓聲請人住,但不要回歸原生家庭等語
。
㈢兄長A05、A06:不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回歸原生家庭,A02有
四個人輪流照顧,A4、A05、A06、A07,每人輪流照顧兩週
,負責照顧A02的飲食起居;因為我小叔(即聲請人之養父
)從一開始就跟我們全家同住,聲請人被收養後也是由我生
父生母將其扶養長大,一直到被收養人結婚生子都跟我們生
活在一起,大家都互相幫忙照顧。叔叔A01跟爸爸有繼承爺
爺的財產,叔叔有分到建地跟一些山坡地,全部都由A07繼
承,還有分給A07現金100萬。我之前一個月會給爸爸5,000
元,期間從88年921地震那時候開始,大概持續給到約98年
間開始沒有給。因為我們住在一起的這些兄弟及聲請人之間
為了家裡空間的使用權利開始有爭執,爸爸就說既然這樣我
也不用給扶養費,這樣比較公平。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於幼年時期被收養性質係為傳承養父之香火
,雖與現今收養制度之目的不相符合,惟聲請人於養父過世
後,即繼承其全部財產,且於養父過世前,即因其為養子身
分之故,亦較原生家庭之兄長得到屬於祖父祖母之贈與,生
父顧念親情,提供自身住宅予養父及聲請人無償居住,並由
聲請人與原生家庭兄長輪流照顧生父之方式抵償費用之給付
,惟聲請人與原生家庭兄長因家中空間之使用權利有所爭執
,彼此相處不睦,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不無思慮日後
得以繼承生父之財產後,即可取得繼續居住於南投縣○里鎮○
○路00號權利之意,然生父及原生家庭之兄長A05、A06到庭
後即堅決不同意聲請人回歸原生家庭,生父雖曾於回歸原生
家庭之同意書上簽名蓋章,惟於本院訊問時,即表示不明瞭
同意書之內容,並提出不同意聲請人回歸原生家庭之書面,
且聲請人亦未提出A03、A4同意回歸原生家庭之同意書,是
聲請人如回歸原生家庭,徒令生父立場為難,日後亦將衍生
繼承等紛爭,對原生家庭之親屬亦難謂公平。執此,本件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與生父及原生家庭兄長長
期同處一個屋簷,衝突摩擦難免,但既是同根生,彼此更應
理性溝通,讓生父得以安享受晚年為是,併予敘明。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