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47號
NTDV,114,司聲,147,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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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李茂松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相 對 人 李林秀軒
李仁成
李仁良
李仁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230元,及自本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
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
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
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
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
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1
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因鄰地通行權與民法第851 
條之不動產役權關於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性質相
近,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關於估算不動產役權
價值之規定,以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通行面積×4%×7
年,核定本件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
研討結果)。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聲請人對相對人等提起訴訟,經本院112年度投簡字第278
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共同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系爭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為
:㈠確認原告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坐落南投縣○○鎮○
○○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B部分土地,面積198.23平方
公尺(面積以實測為準)有通行權存在。㈡被告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容忍原告通行前項土地。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見系爭事件卷一,頁17),嗣最後變更聲明為:㈠確認原告
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就被告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所管理之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如南投縣
草屯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4月10日草土字第47500號土地複
成果圖所示編號A、B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㈡追加被告李
林秀軒李仁成李仁良李仁志應將前項通行範圍內之農
作物、地上物除去,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李林秀軒、李
仁成、李仁良李仁志並應容忍原告開設道路及通行,且不
得設障礙物或為任何妨礙原告通行及開設道路之行為。㈢訴
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見系爭事件卷二,頁373、374、39
3),依前揭說明,本院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聲請人
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是以,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後附計算書所示,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計算式詳說明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1年度審字第1214號   第一審地政地籍圖謄本及複丈規費 8,155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謄本規費 1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1)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謄本規費 14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1)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謄本規費 14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1)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複丈規費 4,0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謄本規費 4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1)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複丈及地籍圖謄本規費 6,655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 合     計 20,230元   說明: 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原繳納6,500元,惟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4,855元(計算式:草屯鎮永安段77、78地號土地111年1月申報地價450元X通行面積197.26平方公尺X4%X7年=24,8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000元,超過前開金額部分,應向溢繳之法院聲請退費,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得審酌,不予列入聲請人預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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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