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278號
NTDV,114,司促,6278,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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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呂嘉


呂慶華

陳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7,229元,及自民國114
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呂嘉祐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呂慶華、陳麗
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4筆,共計新臺幣165,068
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
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呂嘉祐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87,229元,及自民國114
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
國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呂慶
華、陳麗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
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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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