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146號
NTDV,114,司促,6146,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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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勇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40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債權人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於
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合併,由債權人為存續公司,台灣
之星為消滅公司,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權利義務,故台灣之星
對債務人之債權依法由債權人承受,此合先敍明。
㈡查債務人前向台灣之星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
㈢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3409元,經債權人多
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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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