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862號
NTDV,114,司促,5862,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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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明哲

劉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9,39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明哲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劉銳成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
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
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款借
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㈡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109,396元整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
,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
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
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
劉銳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396元 劉明哲劉銳成 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9月29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396元 劉明哲劉銳成 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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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