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美嬌即白錦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栩慈即白錦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騏瑞即白錦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白錦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12,52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補正
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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