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729號
NTDV,114,司促,5729,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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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83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
之3.2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6.
8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215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
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215之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97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3
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6.895計
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315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315之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㈢新臺幣282,14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215計
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6.895計算之
利息,暨自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215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21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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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