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00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黃00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黃00(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址:南投縣○里鎮○○里00
鄰○○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黃00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
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
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黃00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