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號原 告 許文心(即黃數真之承受訴訟人) 許文卉(即黃數真之承受訴訟人) 許文雯(即黃數真之承受訴訟人) 許輔麟(即黃數真之承受訴訟人) 許家寶(即黃數真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高妤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被 告 黃數梅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土地坐落」欄編號1至編號4應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淩附表: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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