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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0號
NTDV,112,訴,30,2025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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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許文心(即黃數真承受訴訟人)

文卉(即黃數真承受訴訟人)

許文雯(即黃數真承受訴訟人)

許輔麟(即黃數真承受訴訟人)

許家寶(即黃數真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高妤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黃數梅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土地坐落」欄編號1至編號4應更
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淩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南投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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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