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附民原告 馮柏翔
附民被告 吳柏偉
莊軍
李旻津
楊中鋐
上列被告等因114年度金訴字第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