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93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谷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66
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88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意見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蔣谷駿犯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蔣谷駿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告所獲報酬應補充合計取
得新臺幣1萬3,000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前開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法拉利」及其他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
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件所載犯罪事實之各犯行(共18位告訴人),係由其
所屬之詐欺集團對不同之告訴人施用詐術,其犯意各別,時
間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雖偵查中及法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偵卷第74頁;本院
卷第107頁)然被告並未繳回犯罪所得,自無從依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⑴被告前有因侵占、施用毒品、毀損等案件,經
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稽;⑵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加重詐欺等犯行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之犯罪目的及動機,本
案告訴人等18人等所受損害共新臺幣(下同)61萬256元;⑶
被告始終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或賠償之犯
後態度;⑷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智識程度、從事
營造為業、有1個80多歲的父親需要其扶養、經濟狀況勉持
等一切量刑事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參被告所犯 各罪,犯罪手段與態樣相同,同為侵害財產法益,所擔任之 角色均類同及參與情節等情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四、沒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3,000元 ,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宥佑追加起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靖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論罪科刑 1 林恩彤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孫祥甯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胡芳慈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傅勝銘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黃莉紋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林銘慶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楊玉婷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郭元傑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張嘉安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陳家洛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張堤甄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張雅汶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3 何偲瑜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蘇美嘉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張玉玲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黃瑀蓁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黃筱婷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王羽彤 蔣谷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966號 被 告 蔣谷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谷駿為謀求不法利益,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前某時,加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 法拉利」等人所屬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蔣谷駿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734號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 圍),擔任取款車手之角色,並約定蔣谷駿可從每日提領款 項中獲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其後,「法拉利 」於113年9月12日前某日,指示蔣谷駿先行前往某超商門市 ,領取裝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甲帳戶,申辦人張智傑,所涉幫助詐欺等罪, 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7620號案 件為不起訴處分)、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乙帳戶,申辦人蘇航平,由警另行追查偵辦)、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丙帳戶,申辦人蘇航平,由警另行追查偵辦)、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丁帳戶,申 辦人蘇柏穎,所涉幫助詐欺等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6760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戊帳戶,申辦人蘇柏穎,所涉幫助詐欺等罪,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6760號案件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提款卡之包裹,並傳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 蔣谷駿。繼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 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 之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該等帳戶 。嗣蔣谷駿取得甲、乙、丙、丁、戊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 旋依循「法拉利」指示,持甲、乙、丙、丁、戊帳戶提款卡 ,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 期間,蔣谷駿另委由不知情之王源祥(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等 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持丁帳戶提款卡,於113年9月21日1 5時34分許,在南投縣○里鎮○○路000○0號統一超商宏得門市 ,提領贓款9,000元後交予蔣谷駿,繼而將所提領之款項及 甲、乙、丙、丁、戊帳戶提款卡放置於「法拉利」指定之地 點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到場取走,以此方式製造資 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蔣谷駿並因而獲得1萬元之報酬。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 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恩彤、孫祥甯、胡芳慈、傅勝銘、黃莉紋、林銘慶、楊 玉婷、郭元傑、張嘉安、陳家洛、張堤甄、張雅汶、何偲瑜 、蘇美嘉、張玉玲、黃瑀蓁、黃筱婷告訴及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蔣谷駿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依「法拉利」指示,於113年9月12日前某日,前往指定超商門市領取裝有甲、乙、丙、丁、戊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持本案甲、乙、丙、丁、戊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並委由王源祥於113年9月21日15時34分許,持丁帳戶提款卡提領9,000元,嗣被告於提領完畢後,將提領款項及甲、乙、丙、丁、戊帳戶提款卡放置於「法拉利」指定地點,因而獲有2萬元報酬之客觀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伊起初不知道這些行為有涉嫌詐欺、洗錢,只知道是非法的錢等語。 2 同案被告王源祥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曾以忙碌為由,委由同案被吿王源祥於113年9月21日15時34分許,在南投縣○里鎮○○路000○0號統一超商宏得門市,提領9,000元後交予被吿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林恩彤、孫祥甯、胡芳慈、傅勝銘、黃莉紋、林銘慶、楊玉婷、郭元傑、張嘉安、陳家洛、張堤甄、張雅汶、何偲瑜、蘇美嘉、張玉玲、黃瑀蓁、黃筱婷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左列之人遭詐欺,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款項至甲、乙、丙、丁、戊帳戶之事實。 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林恩彤所提供與不實客服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林恩彤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所示款項至甲帳戶之事實。 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告訴人孫祥甯所提供與不實客服、LINE暱稱「鄭惠予」、「Su」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孫祥甯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2所示款項至甲帳戶之事實。 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五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胡芳慈所提供與LINE暱稱「抖音派單/婷」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胡芳慈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3所示款項至甲帳戶之事實。 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傅勝銘所提供與IG暱稱「mjurfes」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傅勝銘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4所示款項至乙帳戶之事實。 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黃莉紋所提供與IG暱稱「mjurfes」、LINE暱稱不詳之人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黃莉紋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5所示款項至乙帳戶之事實。 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林銘慶所提供與IG 暱稱「vhyfeds」、LINE暱稱「陳政佑」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林銘慶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6所示款項至乙帳戶之事實。 1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楊玉婷所提供與IG 暱稱「妍麗美妝」、LINE暱稱「陳政佑」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楊玉婷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7所示款項至乙帳戶之事實。 1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郭元傑所提供與、LINE暱稱「趙世嘉」、IG 暱稱「damekito」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郭元傑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8所示款項至乙帳戶之事實。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嘉安所提供與IG 暱稱「妍麗美妝」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張嘉安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9所示款項至乙帳戶之事實。 1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家洛所提供與IG 暱稱「錦鯉機車行」、LINE暱稱「李藝」、「趙世嘉」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陳家洛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0所示款項至乙帳戶之事實。 1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堤甄所提供與IG 暱稱「luehbyt」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張堤甄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1所示款項至乙帳戶之事實。 1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雅汶所提供與LINE暱稱「陳嘉欣」、「在線客服」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張雅汶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2所示款項至丙、丁帳戶之事實。 1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何偲瑜所提供與臉書暱稱「劉鈺娟」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何偲瑜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3所示款項至丁帳戶之事實。 1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蘇美嘉所提供與LINE暱稱「Emily」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蘇美嘉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4所示款項至丁帳戶之事實。 1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玉玲所提供與DCARD暱稱「你超級機車誒」、LINE暱稱「賣貨便」、「客服專員-陳志雄」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張玉玲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5所示款項至戊帳戶之事實。 1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黃瑀蓁所提供與臉書暱稱「李惠萱」、LINE暱稱「巧雲」、「客服專線019」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黃瑀蓁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6所示款項至戊帳戶之事實。 2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黃筱婷所提供與不實好賣家客服、LINE暱稱「客服專線006」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黃筱婷遭詐欺,而於附表一編號17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7所示款項至戊帳戶之事實。 21 甲、乙、丙、丁、戊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車手提領照片26張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2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734號起訴書1份 證明被吿因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經提起公訴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法拉 利」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就前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 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 數計算,是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及附表一、二所列各次加重 詐欺取財等行為,共計1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 分論併罰。至被告本案犯罪所得1萬元(以附表二所示提領 時間計算),業據其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 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慧倫
附表一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甲帳戶 113年9月12日 11時6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里鎮○○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佳耘門市 蔣谷駿 113年9月12日 11時7分許 8,000元 113年9月12日 11時10分許 1萬3,000元 113年9月12日 11時42分許 4萬8,000元 南投縣○里鎮○○路00號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2 乙帳戶 113年9月21日 13時11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里鎮○○路000號OK便利商店埔里信義店 113年9月21日 13時12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1日 13時13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1日 13時14分許 6,000元 1113年9月21日 13時36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里鎮○○路0000號家樂福埔里店 113年9月21日 13時37分許 1萬4,000元 3 丙帳戶 113年9月21日 12時55分許 6萬元 南投縣○里鎮○○街000號埔里北平街郵局 113年9月21日 12時56分許 6萬元 113年9月21日 12時57分許 2萬9,000元 4 丁帳戶 113年9月21日 13時25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里鎮○○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愛蘭門市 113年9月21日 13時25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1日 13時26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1日 13時27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1日 13時27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1日 13時44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里鎮○○路000號統一超商中翔門市 113年9月21日 15時10分許 6,000元 南投縣○里鎮○○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埔里水頭店 113年9月21日 15時34分許 9,000元 南投縣○里鎮○○路000○0號統一超商宏得門市 王源祥 5 戊帳戶 113年9月21日 13時54分許 6萬元 南投縣○里鎮○○街000號埔里郵局 蔣谷駿 113年9月21日 13時55分許 6萬元 113年9月21日 13時56分許 6,000元 113年9月21日 14時許 1萬元 南投縣○里鎮○○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埔里金車店 113年9月21日 14時9分許 1萬元 南投縣○里鎮○○街00○0號統一超商育溪門市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林恩彤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5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徐小姐」、「婷」,傳送訊息予林恩彤訛稱:有份工作內容只需按讚加關注,且每天至指定網站幫忙下單30筆,就可獲得紅利報酬,若搶到福利單,則獲得雙倍紅利報酬云云,致林恩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2日 10時54分許 1萬5,000元 甲帳戶 (申登人:張智傑) 2 孫祥甯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10日16時10分許起,以LINE暱稱「Su」、「鄭惠予」,傳送訊息予孫祥甯訛稱:購買指定商品後,可利用商家會返現方式賺取價差,並至指定網站「天貓」抽取福利單獲利云云,致孫祥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9月12日 10時54分許 ②113年9月12日 11時30分許 ①1萬3,000元 ②2萬2,000元 3 胡芳慈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5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婷」,傳送訊息予胡芳慈訛稱:有份工作內容為至抖音上幫對方按讚,且每天至指定網站完成搶單30筆,即可獲得約300元之報酬,惟若是搶到福利單,則需先儲值商品差額之款項,始可獲得報酬云云,致胡芳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9月12日 11時7分許 ②113年9月12日 11時33分許 ①1萬3,000元 ②2萬6,000元 4 傅勝銘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21日前某日起,以IG暱稱「mjurfes」,傳送訊息予傅勝銘訛稱:抽中獎金1萬元,惟須先解鎖核實金始能領取獎金云云,致傅勝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9月21日 12時43分許 ②113年9月21日 12時53分許 ①4,000元 ②2,000元 乙帳戶 (申登人:蘇航平) 5 黃莉紋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21日12時許起,以IG暱稱「mjurfes」,傳送訊息予黃莉紋訛稱:購買兩樣商品並匯款保證金查詢金流後,即可領取中獎獎金云云,致黃莉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9月21日 12時56分許 ②113年9月21日 13時2分許 ③113年9月21日 13時21分許 ①2,000元 ②2,000元 ③2萬元 6 林銘慶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20日12時15分許起,以IG暱稱「vhyfeds」,傳送訊息予林銘慶訛稱:抽中獎金16萬7,265元,惟須先支付核實金始能領取獎金云云,致林銘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1日 12時57分許 2萬元 7 楊玉婷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21日10時許起,以IG暱稱「妍麗美妝」,傳送訊息予楊玉婷訛稱:購買商品後有抽中獎金8萬8,000元,惟須先支付核實金始能領取獎金云云,致楊玉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9月21日 12時57分許 ②113年9月21日 13時5分許 ①2,000元 ②2,000元 8 郭元傑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21日12時38分許起,以IG暱稱「damekito」,傳送訊息予郭元傑訛稱:下單任一商品即可參加抽獎,並於匯款保證金後即可領取獎金云云,致郭元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9月21日 13時2分許 ②113年9月21日 13時15分許 ③113年9月21日 13時59分許 ①2,000元 ②2,000元 ③2,000元 9 張嘉安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18日17時許起,以IG暱稱「妍麗美妝」,傳送訊息予張嘉安訛稱:購買商品即可參加抽獎,並於匯款折現核實費後即可領取獎金云云,致張嘉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1日 13時2分許 4,000元 10 陳家洛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20日20時30分許起,以IG暱稱「錦鯉機車行」,傳送訊息予陳家洛訛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參加抽獎,並於匯款保證金後即可領取獎金云云,致陳家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9月21日 13時4分許 ②113年9月21日 13時23分許 ①2,000元 ②2,000元 11 張堤甄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21日13時許起,以IG暱稱「luehbyt」,傳送訊息予張堤甄訛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參加抽獎云云,致張堤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9月21日 13時9分許 ②113年9月21日 13時20分許 ①2,000元 ②2,000元 12 張雅汶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20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陳嘉欣」,傳送訊息予張雅汶訛稱:欲以蝦皮網購方式購買二手書,惟無法下單,須先簽署三大保證協議並驗證帳戶云云,致張雅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9月21日 12時42分許 ②113年9月21日 12時45分許 ①9萬9,234元 ②4萬9,986元 丙帳戶 (申登人:蘇航平) ①113年9月21日 13時5分許 ②113年9月21日 13時8分許 ③113年9月21日 13時37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③2萬56元 丁帳戶 (申登人:蘇柏穎) 13 何偲瑜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21日某時許起,以臉書暱稱「劉鈺涓」,傳送訊息予何偲瑜訛稱:欲出售「K-WONDER」演唱會門票1張云云,致何偲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1日 15時許 6,000元 14 蘇美嘉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20日22時17分許起,以LINE暱稱「Emily」,傳送訊息予蘇美嘉訛稱:租屋看房需先預付訂金云云,致蘇美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1日 15時25分許 9,000元 15 張玉玲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21日某時許起,以DCARD暱稱「你超級機車誒」,傳送訊息予張玉玲訛稱:欲以7-11賣貨便方式購買二手書,惟因賣家未簽署認證而無法下單,且帳戶亦遭凍結限制,需與賣貨便客服聯繫以解除賣家交易權限云云,致張玉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1日 13時38分許 4萬9,987元 戊帳戶 (申登人:蘇柏穎) 16 黃瑀蓁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20日22時許起,以LINE暱稱「巧雲」,傳送訊息予黃瑀蓁訛稱:欲以旋轉拍賣方式購買嬰兒圍欄,惟因未認證而無法下單,須與客服聯繫云云,致黃瑀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1日 13時52分許 6萬7,017元 17 黃筱婷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21日14時許起,以臉書傳送訊息予黃筱婷訛稱:好賣家帳號因未經過實名認證而惟無法下單,須與客服聯繫並進行帳戶驗證云云,致黃筱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1日 14時5分許 9,998元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甲帳戶 113年9月12日 11時6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里鎮○○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佳耘門市 蔣谷駿 113年9月12日 11時7分許 8,000元 113年9月12日 11時10分許 1萬3,000元 113年9月12日 11時42分許 4萬8,000元 南投縣○里鎮○○路00號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2 乙帳戶 113年9月21日 13時11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里鎮○○路000號OK便利商店埔里信義店 113年9月21日 13時12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1日 13時13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1日 13時14分許 6,000元 1113年9月21日 13時36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里鎮○○路0000號家樂福埔里店 113年9月21日 13時37分許 1萬4,000元 3 丙帳戶 113年9月21日 12時55分許 6萬元 南投縣○里鎮○○街000號埔里北平街郵局 113年9月21日 12時56分許 6萬元 113年9月21日 12時57分許 2萬9,000元 4 丁帳戶 113年9月21日 13時25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里鎮○○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愛蘭門市 113年9月21日 13時25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1日 13時26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1日 13時27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1日 13時27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1日 13時44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里鎮○○路000號統一超商中翔門市 113年9月21日 15時10分許 6,000元 南投縣○里鎮○○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埔里水頭店 113年9月21日 15時34分許 9,000元 南投縣○里鎮○○路000○0號統一超商宏得門市 王源祥 5 戊帳戶 113年9月21日 13時54分許 6萬元 南投縣○里鎮○○街000號埔里郵局 蔣谷駿 113年9月21日 13時55分許 6萬元 113年9月21日 13時56分許 6,000元 113年9月21日 14時許 1萬元 南投縣○里鎮○○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埔里金車店 113年9月21日 14時9分許 1萬元 南投縣○里鎮○○街00○0號統一超商育溪門市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882號 被 告 蔣谷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966號起訴之案件(現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93號案件審理中,宇股),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谷駿為謀求不法利益,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前某時,加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法拉利」等人 所屬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 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蔣谷駿所涉 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偵字第2734號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擔任取 款車手之角色,並約定蔣谷駿可從每日提領款項中獲取新臺 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其後,「法拉利」於113年9月1 2日前某日,指示蔣谷駿先行前往某超商門市,領取裝有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 戶,申辦人張庭瑄,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業經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71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 )提款卡之包裹,並傳送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蔣谷駿。 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3日19時許,向王羽彤佯 稱:欲購買醫療頸圈,並以7-11賣貨便方式交易,惟因未有 認證,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王羽彤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113年9月24日12時38分許,匯款38,008元至本案帳戶。嗣 蔣谷駿於取得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蔣谷駿即向王源祥 (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所有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復於113年9月24日
12時47分許,駕駛本案車輛,前往南投縣○○鎮○○路0000○0號 統一超商御新門市ATM存提款機,自本案帳戶提領45,000元 後,旋將上開提領款項及本案帳戶提款卡放置在「法拉利」 指定之地點後,由不詳之人取走,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並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嗣經王羽 彤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羽彤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蔣谷駿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源祥於警詢時之證述。(三)證人即告訴人王羽彤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本案帳戶交易明細、提領影像時地一覽表、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5張。
(五)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 嫌。被告與「法拉利」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就上開犯行 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詐欺取 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 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本件所犯與前經起 訴之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另被告 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法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宥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