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41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健隆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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