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O XUAN DAN(中文姓名:高春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34
68號、114 年度偵字第4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AO XUAN DAN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
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CAO XUAN DAN(中文姓名:高春檀)就本
院民國114 年8 月28日所為之114 年度金訴字第375 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判決文不服,故在有
效時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
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114 年9 月30日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
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