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375號
NTDM,114,金訴,375,2025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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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O XUAN DAN(中文姓名:高春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34
68號、114 年度偵字第4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AO XUAN DAN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
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CAO XUAN DAN(中文姓名:高春檀)就本
  院民國114 年8 月28日所為之114 年度金訴字第375 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判決文不服,故在有
  效時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
  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114 年9 月30日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
  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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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