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78號
NTDM,114,金訴,278,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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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利羢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陳佾澧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97
9、113年度偵字第8509號、114年度偵字第821號)及追加起訴(
114年度偵字第3185),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利羢犯如附表一「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
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沒收之。
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利羢(「大飛3325」)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
113年5月底,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CC02天龍蓋地虎
0270」(「虎哥」)、「岩展-湯-黑鮪魚」、「湯姆2.0」
、「殺手4145」、「魔鬼」、「蔡承翰」、「品中」、「志
偉」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
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且以群組「猛龍電話
群」、「電話群」(以下合稱本案群組)相互聯繫,陳利羢
負責依本案群組之指示,聯繫詐欺被害人以確認被害人穿著
以及欲與車手碰面之地點,再回報本案群組,以利詐欺被害
人能於指定時、地與本案詐欺集團車手面交詐欺款項,另負
責查詢面交現場車輛是否為警方車輛,以防止面交車手遭警
查獲。
二、被害人林淑娟部分(附表二編號1):
  陳利羢、吳柏偉、莊軍、柳亞萱、李旻津、楊中鋐(吳柏偉
等人本院另行審理中)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4月15日起,使用通訊軟體
LINE,向林淑娟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再由陳利羢或本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面交當日以所示門號,撥打電話予林淑
娟,要求林淑娟應於所示之面交時間,持所示金額之現金,
前往所示地點,與所示之車手面交,吳柏偉、莊軍、柳亞萱
、李旻津、楊中鋐取得詐欺贓款後,分別另將詐欺贓款放置
在本案詐欺集團指示地點,製造資金斷點,以此方式掩飾、
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三、陳利羢所涉(附表二編號2至30)被害人部分:
  陳利羢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詐欺所示之被害人,再
由陳利羢於所示撥打時間,撥打電話予所示之被害人,要求
所示之被害人應於所示面交時間,持所示金額之財物,前往
所示地點,與所示車手面交。除編號16、22、25、30(編號
16、22及25因於面交款項時旋遭埋伏警員逮捕;編號30因未
能派出取款車手)而未遂外,其餘所示贓款,另由所示車手
層層轉交製造資金斷點,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
之去向及所在。
四、陳利羢所涉(附表三編號1至9)被害人部分:
  陳利羢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三所示詐欺方式,詐欺所示之被
害人,再由陳利羢於所示撥打時間,撥打電話予所示之被害
人,要求所示之被害人應於所示面交時間,持如所示金額之
財物,前往所示地點,與所示車手面交,除編號6因於面交
款項時旋遭埋伏警員逮捕而未遂外,其餘所示贓款,另由所
示車手層層轉交製造資金斷點,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本案詐
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
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
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適用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
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
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經查,本案所援引後
揭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部分,均屬被告陳利羢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依前開說明,於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
,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所犯加
重詐欺取財罪,則不受此限制,合先敘明。
 ㈡關於其他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未予爭執,本判決不予贅
述。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利羢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金
訴字第278號卷第163頁),核與同案被告吳柏偉等人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如附
表二編號1至30、附表三編號1至9)等於警詢時證述相符,
且有如附表五之扣案物及附表六所示之各項證據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附表二編號1):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
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
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
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規定。另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000
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係加重條件(如
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
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
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
,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行為時
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
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併此敘明。
 ㈡核被告:
 ⒈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⒉附表二編號2至4、6至8、10至14、17至21、23至24、26至29
、附表三編號1至5、7至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⒊附表二編號5、9、1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
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及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⒋附表二編號16、22、25、附表三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未遂罪
。另附表二編號25及附表三編號6,雖告訴人等遭詐後與取
款車手相約取款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已符合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所稱加重刑責之客觀處罰條件
,然因本案係告訴人配合警方調查假意面交款項,由員警埋
伏誘捕查獲而應屬未遂,而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並未處
罰未遂犯,是此部分尚不符合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之規
定,併此敘明。
 ⒌附表二編號30,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附表二編號5、9、15詐欺行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漏未慮及其
詐欺獲取之財物已達500萬元,而未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
萬元罪,容有未洽,惟因起訴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之犯罪
實間,二者基本之社會事實同一,且業經本院當庭對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踐行告知義務(本院金訴字第44號卷二第18
9至190頁),使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有一併辯論之機會,
應無礙當事人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規定,予以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就附表二編號1應從一重
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二編號2至4、6
至8、10至14、17至21、23至24、26至29、附表三編號1至5
、7至9,應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
表二編號5、9、15,應從一重論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500
萬元罪處斷;就附表二編號16、22、25、附表三編號6,應
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㈤被告與吳柏偉、莊軍、柳亞萱、李旻津、楊中鋐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係對不同被害對象(共39人)實施詐術
而詐得贓款,所侵害者係不同個人財產法益,應分論併罰(
共39罪)。
 ㈦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6、22、25、30、附表三編號6部分,均已
著手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然附表二編號16、22、25及附
表三編號6部分因於與告訴人面交時旋遭埋伏警員逮捕而未
遂;附表二編號30部分因未能派出取款車手而未遂,均應依
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㈧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已自白犯罪(偵字第7979號卷
第372頁;偵字第3185號卷第83頁;本院金訴字第278號卷第
163頁),且於審理時主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15,000元(114
年度金訴字第44號)及4,500元(114年度金訴字第278號)
共19,500元,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2份,
是就被告前開所犯之各罪(共39罪),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就附表二編號16、22
、25、30、附表三編號6等未遂犯部分,復依法遞減輕之。
 ㈨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本案之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
洗錢等犯行(偵字第7979號卷第372頁;本院金訴字第278號
卷第163頁),原各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然上開部分犯行與
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後,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其所犯參與組織罪、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
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其此部分減輕事由,均僅於量刑一併
衡酌。
四、科刑:
 ㈠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惟刑法第59條之
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
者,始有其適用。經查,雖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多數告訴人及
被害人等達成調解並賠償,然考量被告本案所擔任之角色,
係正犯,並非幫助犯,且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甚鉅
,是本案就被告所為,已依其情節及所致之危害,刑度上已
甚為寬待,難認有縱科以依法減刑後之最低度刑,客觀上仍
會使通常一般人均生憐憫之情輕法重之處,猶嫌過重之情事
。末衡酌就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已基於恤刑原則折抵相當刑
期,則被告所得科處之刑,與其所犯情節相衡,已無過苛而
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形,是無刑法第59條所稱犯罪情狀
顯可憫恕之情形,辯護人上開主張,即非可採。
 ㈡本院審酌:⑴被告前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宣
告緩刑之素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⑵被告擔任詐欺集團之電話手及監控手,與詐欺集團共同
詐欺款項並協助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
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造成告訴人及
被害人等共受有高達8,000多萬元之損害;⑶被告於偵查中積
極配合檢警調查,亦始終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告訴人及被害
人等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⑷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在
學中之智識程度、仍需由父親給付零用金及打工過生活、父
親年紀逾70歲並已退休、母親為外籍配偶擔任家庭主婦等家
庭經濟狀況一切量刑事項,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
欄所示之刑。復參被告所犯各罪,犯罪手段與態樣相同,同
為侵害財產法益,所擔任之角色均類同及參與情節等情況,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被告自承本案共取得之報酬為19,500元,業據繳 交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犯罪工具:附表五所示之物均為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均已扣案,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六、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告訴人呂芳福部分,於附表二編號30所 示時間撥打電話與呂芳福聯繫面交40萬元,然因本案詐欺集 團不及指派車手到場而不遂,因認被告仍涉違反修正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嫌云云。 ㈡惟查: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並未前往面交取款一節, 被害人於警詢時所證:我於113年10月24日約嘉元營業員2派 人與我面交儲值金額,對方答應後卻爽約一直不予我面交, 我才驚覺我遭詐騙等語(1134號警卷三第1590頁),核與被 告與呂芳福於113年10月25日15時8分許之通話內容僅有:「 (A為被告,B為呂芳福)A:喂你好,請問是先生嗎?B:是 。A:我這邊是嘉元投資。B:是。A:我們這邊有跟你約在 八德區興豐路283巷20號對嗎?B:對。A:我想問一下你的 穿著?B:深灰色長褲,灰色上衣。我在門口。A:那是你住 家嗎?B:對。我一個人而已。A:不好意思,我們公司規定 不要進客戶家裡。方便出來嗎?B:可以啊,到我們門口那 邊的停車場,在我家對面。A:好沒問題。」(1134號警卷 一第339頁)之情狀,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實際上並無指派車 手前往取款作為詐欺集團成員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來源 之手段,自難認已達於洗錢犯行之著手,尚不得逕認被告電 話聯絡告訴人呂芳福之行為已構成洗錢犯行,亦不得以此認 係洗錢未遂。然公訴意旨所指此洗錢犯行部分與前揭論罪科 刑部分,係想像競合犯,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以本 院就附表二編號30洗錢部分犯行爰不另為無罪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厚仁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論罪科刑 1 林淑娟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2 許文龍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卓怡君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李志鴻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王美珠 陳利羢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6 鄭清清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黃健富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呂淑鑾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蘇雪楨 陳利羢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0 黃彩鳳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王志忠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黃清龍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林國良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廖桂美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陳珮瑋 陳利羢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16 王禎楨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洪珮晴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饒玉枝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黃建文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洪綉涵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1 許家瑄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關凱元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3 馮柏翔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陳正武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5 楊曙徽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涂志華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林玹澧(原名林淳勝)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陳瑋峻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趙詩柔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呂芳福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1 戚芸寧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2 蘇淑護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鄭曼蕙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34 張鳳娟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張守堃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王人禎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葉春容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林識旗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9 彭宜湘 陳利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114年度金訴字第44號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機房門號 撥打時間 面交時間及地點 面交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林淑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4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林淑娟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4月24日 113年4月24日20時37分許 (6次面交地點均為南投縣南投市三和三路17號) 100萬元 面交車手:吳柏偉 0000-000000 113年5月10日 113年5月10日9時32分許 340萬元 面交車手:莊軍 0000-000000 113年5月17日 113年5月17日9時18分許 320萬元 面交車手:柳亞萱 0000-000000(陳利羢撥打) 113年5月24日 113年5月24日14時39分許 555萬元 面交車手:李旻津 0000-000000 113年6月4日 113年6月4日9時57分許 200萬元 不詳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5日15時50分許 370萬元 面交車手:楊中鋐 2. 許文龍(不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8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許文龍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3年9月16日14時51、15時43分許 113年9月16日16時許/ 新竹市○○區○○○0段000號 120萬元 3. 卓怡君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7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卓怡君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9月20日13時13、29分許 113年9月20日13時54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巷00號 230萬元 4. 李志鴻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6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李志鴻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9月24日13時12、20分許 113年9月24日13時25分許/ 桃園市○○區○○○0號 280萬元 5. 王美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8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王美珠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9月16日11時17分許 113年9月16日11時37分許/ 新北市○○區○○○00號 200萬元 【超過500萬元】 0000-000000 113年9月25日11時7、30、57分許 同年月25日12時2分許/ 新北市○○區○○○00號 350萬元 6. 鄭清清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8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鄭清清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號 113年9月27日11時20分許 113年9月27日11時36分許/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路2段與五權西路口 150萬元 7. 黃健富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7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黃健富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9月30日20時15分許 113年9月30日20時46分許/ 臺北市○○區○○○00號 150萬元 8. 呂淑鑾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9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呂淑鑾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9月30日20時51分許 113年9月30日21時05分許/ 新竹縣○○鄉○○○0段00號 50萬元 9. 蘇雪楨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7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蘇雪楨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9月30日21時27、35、38分許 113年9月30日22時20分許/ 臺中市西區美村路1 段83巷口 560萬元 【超過500萬元】 10. 黃彩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9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黃彩鳳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0月4日12時50分、13時9分許 113年10月4日12時16分許/ 桃園市○○區○○○0段000號 125萬元 11. 王志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9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王志忠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0月4日13時48、55分許 113年10月4日14時14分許/ 桃園市○○區○○○000號 100萬元 12. 黃清龍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9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黃清龍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0月4日13時51分許 113年10月4日14時14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號 80萬元 13. 林國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5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林國良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0月5日9時53分許 113年10月5日10時21分許/ 臺北市○○區○○○○0段000巷00號 100萬元 同年月8日10時53分許 同年月8日11時14分許/臺北市○○區○○○○0段000號 100萬元 14. 廖桂美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8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廖桂美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0月7日15時10分許 113年10月7日15時21分許/ 基隆市○○區○○○000號 260萬元 15. 陳珮瑋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5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陳珮瑋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9月18日14時40、55分許 113年9月18日15時3分許/ 桃園市○○區○○○00號 51萬3000元+黃金3公斤(價值798萬7008元) 【超過500萬元】 16. 王禎楨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8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王禎楨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9月19日11時16分許 113年9月19日11時39分許/ 臺中市○○區○○○00號前 100萬元 本次配合警方誘捕查獲而未遂 (車手許致忠、監控手劉韋呈所涉罪嫌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 17. 洪珮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8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洪珮晴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9月16日16時36分許 113年9月16日18時5分許/ 桃園市○○區○○○000號 187萬元 18. 饒玉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8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饒玉枝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9月20日15時11分許 113年9月20日15時28分許/ 臺中市○區○○○00○0號 100萬元 19. 黃建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7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黃建文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9月20日15時40分、16時6、14、19、59分許 113年9月20日17時17分許/ 臺南市○○區○○○○0段000巷00號 172萬元 20. 洪綉涵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8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洪綉涵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9月20日17時23分許 113年9月20日18時27分許/ 嘉義縣○○鄉○○○00號 166萬元+黃金15兩(價值152萬2500元) 21. 許家瑄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9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許家瑄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0月7日10時12分許 113年10月7日10時許/ 桃園市○○區○○○0段000號 140萬元 22. 關凱元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9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關凱元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0月22日19時52分許 113年10月22日20時25分許/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 33萬元 本次配合警方誘捕查獲而未遂 (車手張子恩所涉罪嫌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 23. 馮柏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8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馮柏翔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0月23日10時53分許 113年10月23日11時11分許/ 桃園市蘆竹區山林路2段207巷口 101萬3000元 24. 陳正武(不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10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陳正武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0月23日11時37分、12時09分許 113年10月23日12時20分許/ 彰化縣○○鎮○○○000號 15萬元+黃金1公斤(價值285萬1214元) 25. 楊曙徽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8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楊曙徽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0月17日13時36、37分許 113年10月17日14時20分許/ 臺北市○○區○○○000號2樓 500萬元 本次配合警方誘捕查獲而未遂 (車手賴建宏所涉罪嫌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 26. 涂志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7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涂志華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0月20日10時40分許 113年10月20日11時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 120萬元 27. 林玹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8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林玹澧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0月23日12時46分許 113年10月23日13時10分許/ 桃園市○○區○○○○0段0號 170萬元 28. 陳瑋峻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8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陳瑋峻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0月24日10時03分許 113年10月24日10時20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 200萬元 29. 趙詩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7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趙詩柔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0月25日12時14分許 113年10月25日12時許/ 臺北市南港區三重路與園區街口 105萬元 30. 呂芳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6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呂芳福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0月25日15時08分許 無 無 陳利羢撥打電話與呂芳福聯繫面交40萬元,惟因本案詐欺集團不及指派車手到場而未遂。
附表三:(114年金訴字第278號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機房門號 撥打時間 面交時間及地點 面交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戚芸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10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戚芸寧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1月4日09時05分許 113年11月4日9時53分許/高雄市○○區○○○0段000號(一樓中庭) 20萬元 2. 蘇淑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10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蘇淑護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1月4日09時34分許 113年11月4日9時56分許/臺北市內湖區五分街與康寧路3段路口(天橋上) 150萬元 3. 鄭曼蕙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9月27日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鄭曼蕙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1月4日10時45分、11時10分許 113年11月4日11時許/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6段21巷口(警衛室門口) 50萬元 4. 張鳳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8月16日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張鳳娟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1月4日12時5分、13時0分許 113年11月4日13時11分許/新北市○○區○○○○0巷0號 200萬元 5. 張守堃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10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張守堃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1月4日13時39分、14時42、49分許 113年11月4日15時11分許/新北市○○區○○○000號前(萊爾富超商-永和永安市場) 50萬元 6. 王人禎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8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王人禎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1月4日16時1、19、28、31分許 113年11月4日16時51分許/臺北市中正區同安街與晉江街口 500萬元 本次配合警方誘捕查獲而未遂(車手林怡君、監控手高清雲所涉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7. 葉春容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9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葉春容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1月5日16時36分許 113年11月5日17時41分許/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上石路口(三商巧福前) 120萬元 8. 林識旗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8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林識旗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1月5日18時46分許 113年11月5日19時15分許/桃園市○○區○○街000號(勁萊自助洗車2036-YA車內交易) 140萬元 9. 彭宜湘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6月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彭宜湘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面交款項。 0000-000000 113年11月5日20時52分、日21時4分許 113年11月5日21時許/臺北市○○區○○○街00號 200萬元
附表四:(調解成立情形)
告訴人 本案遭詐金額 調解成立金額 給付方式 林淑娟 共1885萬元 10萬元 當場給付完畢 黃清龍 80萬元 5萬元 當場給付完畢 林國良 200萬元 3萬元 當場給付完畢 廖桂美 260萬元 3萬元 當場給付完畢 陳珮瑋 51萬3000元、黃金3公斤(價值798萬元) 3萬元 當場給付完畢 饒玉枝 100萬元 5萬元 當場給付完畢 關凱元 未遂 3萬元 當場給付完畢 馮柏翔 101萬3000元 5萬元 當場給付完畢 林玹澧 170萬元 3萬元 當場給付完畢 呂芳福 未遂 15000元 當場給付完畢 戚芸寧 20萬元 4萬元 當場給付完畢 林識旗 140萬元 10萬元 當場給付完畢 彭宜湘 200萬元 10萬元 當場給付完畢
附表五: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Iphone 15pro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陳利羢 2. Iphone S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支 陳利羢 Telegram暱稱「大飛3325」,綁定門號+00000000000 3. Benten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陳利羢 4. MacBook Pro筆記型電腦(含充電器1組) 1台 陳利羢 5. 泰國AIS電話卡 45張 陳利羢 6. 遠傳電信電話卡(門號0000000000) 1張 陳利羢 7. 遠傳電信電話卡(門號0000000000) 1張 陳利羢 8. 隨身碟 1個 陳利羢 9. 白色Iphone手機 1支 陳利羢 無法解鎖 10. Iphone 11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支 陳利羢 11. NOKIA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支 陳利羢 在AQP-9616車輛查扣 12. 紫色Iphone手機 1支 陳利羢 在AQP-9616車輛查扣 無法解鎖 13. 記憶卡 1張 陳利羢 在AQP-9616車輛查扣
附表六:
編號 卷宗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40001134號警卷(卷一) 1.林淑娟遭詐欺案面交時地一覽表、陳利羢涉嫌詐欺案通訊監察被害人一覽表(第1至6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吳柏偉指認鄭漢洲)(第17至20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11月2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得吳柏偉手機1支)(第27至33頁) 4.林淑娟提供之工作證照片1張、德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4日收據1張(經比對為吳柏偉)(第39至40頁) 5.吳柏偉與鄭漢洲之LINE對話紀錄、吳柏偉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41至67頁) 6.林淑娟提供之工作證照片1張、德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0日收據1張(經比對為莊軍)(第97至98頁) 7.莊軍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99至100頁) 8.德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4日、113年6月4日收據各1張、113年5月24日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李旻津之計程車叫車資料、林淑娟提供之工作證照片1張(經比對為李旻津)(第131至140頁) 9.李旻津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41至143頁) 10.楊中鋐之帳戶交易明細(第151至156頁) 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第171至181、188至191頁) 13.113年10月18、21日監視器影像照片、陳利羢工作機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第192至208頁) 12.機房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與林淑娟通話之基地台位置、詐欺集團成員上網歷程(第216至223頁) 13.本院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13年11月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搜索陳利羢住處、AQP-9616車輛)(第230至245頁) 14.本院113年聲監字第57、71號、聲監續字第15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第253頁) 15.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第262至286頁) 16.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第287至293頁) 17.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第294至297頁) 18.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第297至301頁) 19.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第315、339頁) 20.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第323-324頁) 21.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第332、336、339頁) 22.陳利羢扣案Iphone SE手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第352至427頁) 23.被害人關凱元、陳瑋峻、趙詩柔、呂芳福之通訊監察譯文及「猛龍電話群」群組對話截圖(第428至437頁) 2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淑娟指認取款車手吳柏偉、楊中鋐、莊軍、李旻津、柳亞萱)(第444至451、457至464頁) 25.林淑娟之投資時事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德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6張、LINE對話截圖及投資app翻拍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56、465至466、483至500頁) 28.113年5月24日、6月25日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第502至512頁) 2 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40001134號警卷(卷二) 1.許文龍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麥格理證券電子存摺存入憑條)、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18至-530頁) 2.卓怡君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麥格理證券電子存摺存入憑條、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536至537、541至590頁) 3.李志鴻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03至606頁) 4.王美珠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欣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儲憑證收據、投資操作協議書、新北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31至638、641至652頁) 5.鄭清清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654、658至660頁) 6.黃健富之欣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儲憑證收據及車手工作證翻拍照片、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64至667、670至672頁) 7.呂淑鑾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76、680至722頁) 8.蘇雪楨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欣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儲憑證收據及工作證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784至871頁) 9.黃彩鳳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鈞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LINE對話紀錄截圖、工作證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876至877、889至901頁) 10.王志忠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盈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08至937頁) 11.黃清龍之新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及工作證翻拍照片、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53至967頁) 12.林國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欣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儲憑證收據(第969至972、992至1013頁) 13.廖桂美之華友慶投資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LINE對話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018至1075頁) 14.陳珮瑋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欣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儲憑證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082至1103頁) 15.王禎楨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欣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儲憑證收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112至1113、1120至1131頁) 3 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40001134號警卷(卷三) 1.洪珮晴之麥格理證券電子存摺存入憑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138至1154頁) 2.饒玉枝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156至1159頁) 3.黃建文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簿影本、投資網頁及對話紀錄截圖、一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第1180至1212頁) 4.洪綉涵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車手照片及對話紀錄截圖、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同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219至1221、1266至1278頁) 5.許家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工作證及現金儲值收據單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279至1303頁) 6.關凱元之指認車手照片、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截圖(第1310至1361頁) 7.馮柏翔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現金儲值收據單、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365至1382頁) 8.陳正武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386至1389頁) 9.楊曙徽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儲憑證收據)及識別證照片、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400至1477頁) 10.涂志華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假投資合約書、萬圳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481至1521頁) 11.林淳勝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527至1536頁) 12.陳瑋峻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544至1551頁) 13.趙詩柔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現金儲值收據單(第1552、1567至1588頁) 14.呂芳福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現金儲值收據單、對話紀錄截圖(第1593至1612頁) 4 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40010238號警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73至79頁) 2.被害人戚芸寧、蘇淑護、鄭曼蕙、張鳳娟、張守堃、王人禎、葉春容、林識旗、彭宜湘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電話群」群組對話截圖(第207至236頁) 3.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第352至354頁) 4.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第355至359頁) 5.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第361至362頁) 6.戚芸寧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381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現金收據單(第369頁) 7.蘇淑護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閎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領據(第389至405頁) 8.鄭曼蕙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車手照片、萬圳光數位投資合約書及保密協議、存款憑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11、417至471頁) 9.張鳳娟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湖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萬圳光投資公司存款憑證及識別證照片、合約書及保密協議(第487至535頁) 10.張守堃之對話紀錄截圖、理財存款憑證、新北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查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43至551頁) 11.王人禎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萬圳光投資公司存款憑證(第556至557、567至593頁) 12.葉春容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存簿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07至659頁) 13.林識旗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匯款紀錄、面交地點及詐騙app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65至670、681至702頁) 14.彭宜湘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面交紀錄、對話紀錄截圖(第710至726頁) 5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4號刑事卷宗(卷一) 1.114年5月1日調解報到單、調解委員報告書、調解成立筆錄26份(第385至461頁)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各4份(第467至468、475至476、483至484、630至631頁) 3.本院114年7月24日調解成立筆錄4份(第614至621頁) 6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78號刑事卷宗(追加起訴) 1.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99至100頁) 2.本院114年7月29日調解成立筆錄3份(第111至1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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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