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8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雅惠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