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軍附民字,114年度,4號
NTDM,114,軍附民,4,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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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軍附民字第4號
附民原告 王琳


附民被告 林暐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軍金訴字第9號),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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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