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18號
NTDM,114,聲,618,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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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劉德亮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德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劉德亮(下稱被告)因詐欺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卷附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自行
繳納保證金證明書、代收保證金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
、刑事案件執行進行單、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
分證影像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且
經本院調取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82號執行
案件全卷核閱無訛,可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
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又經拘提未獲,復因另案遭發
布通緝,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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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