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03號
NTDM,114,聲,603,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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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21號
                  114年度聲字第6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銘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6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銘方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張銘方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依其
自白、證人指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1項前段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達500萬元以上、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
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並考量詐欺集團
犯罪,侵害人民財產權甚鉅,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為確保後
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衡酌社會秩序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
之保障等情,尚不得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處分替代羈押,爰
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裁定羈押,嗣於114年8月28日裁定延長
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上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
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且被告除本案外,另有數件詐欺案件
尚在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
,而本案經本院於114年8月14日判決被告有期徒刑3年6月,
刑度非輕,被告復提起上訴而未確定,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
然存在,且單純以羈押之替代手段無從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
程序之進行,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0月28日起
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被告因仍在假釋付保護
管束期間,希望可以儘早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撤銷假釋
,入監執行殘刑,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然本件羈押
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已如前述,復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是為確保將來訴訟、
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
而,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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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