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陳正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114年度戒執一字第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
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
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 言;另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 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 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 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 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準此,刑事訴 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為限,檢察官之偵查作為或法院之裁判適當與否,均非 聲明異議之標的。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 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裁判業經確定,則應另行 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 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 ,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 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 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 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 法不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94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正國(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46號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4年度戒執一字第7號案件辦理執行,於民國114年4 月11日起入所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4 6號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本院就本件聲
明異議具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㈡觀諸聲明異議意旨,聲明異議人僅敘明其就本院114年度毒聲 字第46號裁定據以認定聲明異議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有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評分項目及評估內容不 服等語,惟法院審認聲明異議人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並非檢察官執行指揮可得置喙,受刑人如就原確定裁定不服 ,應另循其他法定程序以為救濟,非屬得聲明異議之事由。 況上開裁定既已確定,迄未經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加以 撤銷或變更,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自無違法 或不當之情。
㈢綜上所述,聲明異議意旨並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 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要非聲明異 議程序所得審究,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