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00號
NTDM,114,聲,400,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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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吳宇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投檢景律114執聲他425字第114901
513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然聲請人如就某特定案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聲
明異議,而該某特定案件之執行已告終了,法院並無變更或
撤銷檢察官不適法執行命令之可能,故如某特定案件之執行
已告終了,因該案已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全部刑度,即
再無聲明異議之實益,而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宇森(下稱受刑人)固就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4年6月24日投檢景律114執聲
他425字第1149015135號函否準其聲請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部分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處分聲明異議,然受刑人嗣已於11
4年7月14日繳納罰金完畢,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繳納罰金
通知單、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14年7月15日投檢景律11
4執再104字第1149017073號函(稿)等件在卷可稽,且經本院
調取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緝字第162號、114年度
執聲他字第425號、114年度執再字第104號案卷核閱屬實,
則受刑人所指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不當情形,已不存在,況
依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之記載,本院
113年度金訴字第220號判決對受刑人所宣告之全部刑罰均已
執行完畢。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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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